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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 起诉 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一、提讯的概念
  情况必问,旨在辨别对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积压的情况;二是除了出生日期和年龄外“属相”必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角度出发,属相是辨别人的年龄,特别是农民年龄的有效方法;三是文化程度和简历必问,借此直接了解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及生活经历,从而确定与嫌疑人的交流方式与方法;四是在告知涉嫌罪名的同时,嫌疑人对此有无异议必问,得以直接获知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五是家庭情况必问,进一步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六是到案情况必问,从而甄别嫌疑人是否具有情节;七是是否有揭发检举必问,用以评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八是“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必问,一者形式所需,二者为将来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确认属实埋下伏笔。以上的八个必问是在我们提讯中经常容易被忽略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若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其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毕竟提讯工作主要是依靠语言来完成,提讯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为庭审作准备,因而要时刻提醒自己,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提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在核对完嫌疑人的身份等一般情况后,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主陈述,随后再由讯问人围绕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讯问。对于其中一些程序性的发问,如告之承办人姓名、告之相关诉讼权利等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相同的规范用语。最后就是提讯笔录应当记录完整不缺项,用词用语力求准确,在交嫌疑人核对前应先由讯问人校阅,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的签名捺印应当符合规范。  5、计划性原则

  做好提讯工作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提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审查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能否通过提讯,发现现有证据间的矛盾,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况,预知法庭的辩论焦点,都是衡量提讯质量的标准。因此高质量的提讯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我们这里所讲的计划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制定较为详尽的讯问提纲,但注意要与庭审的讯问提纲加以区别,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提讯时就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第二,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的加以准备和学习。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提讯中可能用到繁荣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提讯前有计划的进行准备。第三,讯问人和记录人要根据预审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嫌疑人语言特征和语言习惯,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结合讯问人与记录人的配合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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