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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 起诉 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一、提讯的概念
  

  6、安全性原则

  提讯按照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但绝不意味着提讯工作就没有危险,所以就要通过规范提讯行为杜绝各种危险情况的出现。在提押犯罪嫌疑人至提讯室的过程中,应保证两人提押,提讯人应始终保持在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讯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讯人采取坐姿与嫌疑人正面近距离接触,核对笔录或其它物证、书证的,应让嫌疑人坐在原位进行;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一般要选择提讯台以外的其他位置,签字时提讯人仍应处于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待收好签字笔后再取回笔录。此外,应尽量避免嫌疑人接触卷宗材料,并随时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情绪或生理变化,提早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如中止讯问、及时还押等。

  三、提讯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不供

  不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始终不予承认的情况。因为其一直坚持否认指控,所以此时的承办人应该做好心理上准备,试图通过一次提讯就使嫌疑人认罪服法是不太现实的。我们一方面应该注意发现嫌疑人辩解与已经被其它证据证明了的事实间的矛盾所在,通过证据去揭穿虚假的供述;另一方面,着力寻找嫌疑人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的矛盾,通过各种途径甄别嫌疑人供述与其它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决定证据的采信。

  2、翻供

  翻供是指嫌疑人在提讯时,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承认指控的供述。根据翻供理由、翻供后辩解合理程度的不同,翻供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象翻供,嫌疑人只是不承认犯罪行为系自己所为,但没有具体的辩解,翻供理由多为曾经受到逼供、诱供或以前的笔录根本没看过。二是准具体翻供。嫌疑人虽然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但仅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非具体因素进行辩解,无法提出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线索。三是抽象认罪。嫌疑人笼统的承认指控罪名,但就客观行为、危害结果或二者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辩解或就其行为应排除社会危害性进行辩解,辩解一旦成立将直接影响定罪,其翻供理由多为一直如此供述,只是记录的问题。四是具体翻供或称全面翻供。嫌疑人在否认指控的同时,针对案件事实的诸多具体环节进行无罪辩解,且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线索,其翻供理由多为以前供述系出于某种原因被迫做出。无论是哪一种翻供,提讯人员均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加以应对。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下,其它证据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此时的翻供根本无碍大局,提讯人当可从容应对,无须过分纠缠,以关键证据点明嫌疑人供述的虚假之处,附之以一定的政策教育即可,至于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不必强求。反之,如果其它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但与嫌疑人以前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时,提讯人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应对。对于抽象翻供和准具体翻供,要及时发现供述或辩解中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及时指明矛盾所在,并围绕矛盾点进行重点讯问,同时进行政策宣讲,果断排除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敦促其如实供述。对于抽象认罪和具体翻供,则应尽可能使嫌疑人将假话说满,特别是在具体细节上,要着重讯问,事情说得越细,与事实间出现矛盾的概率也就越高,一旦发现矛盾则要步步紧逼,从已经得到印证的事实出发,对虚假辩解逐一予以揭穿,从而彻底打消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如实供述。就翻供辩解与预审供述笔录间的区别,是我们应对翻供的最后手段而并非首选,一味要求嫌疑人在不同的供述之间进行确认,会令嫌疑人产生我们手中只有供述一种证据的错觉,从而坚定翻供的决心,反而会使我们处于被动。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翻供辩解,都与其它证据间存在较多矛盾,此时提讯人应当详细听取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并完整记录,待提讯后予以全面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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