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关键词」程序 程序正义 侦查 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 “一切都是程序,21世纪是程序世纪。这也许是因为这一法律与之保护的实体权利交错在一起,与权利概念的力量以及实际享有权利日渐上升的要求交错在一起。” ——[法]让。文森、塞尔日。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作为一种应激机制,只有在有理由认为确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但是,由于政治和文化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包括程序架构和程序理念)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往往在具体实践中对合理性原则掌握的尺度不一,由此导致了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上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的分别。

  (一)随机性启动模式。随机性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在随机型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在随机性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侦查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得到简省。

  例如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部分:调查程序、居间程序和审理程序。调查程序是州检察官为了作出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因此具有侦查和起诉程序的功能。调查程序由检察官主持,为了实施调查,检察官也可以要求作为辅助机关的警察介入。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据此,调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根本无需经过专门的案件处理程序,它直接是由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警察机关根据犯罪行为的信息而发动。具体而言,根据德国刑诉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法,调查基于三种情况而发动:一是检察当局掌握的某些犯罪行为的信息,即检察院和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二是犯罪信息的记载,即普通公民告发犯罪,警察机关和检察当局制作笔录予以登记的;三是受害人提出的控诉申请。由于调查程序由检察院控制,警察机关并不享有侦查权,因此,警察机关获悉犯罪消息后,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报告,由检察院作出是否进行调查,但在紧急情况下,警察机构及其官员可以作出所有不允许延误的决定,以避免产生调查案件真相困难。但警察机构及其官员应当不迟延地将案卷材料、证据送交检察院。调查程序一旦启动,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警察就可以实施搜查、扣押、勘验现场以及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调查程序的目的是调查事实真相,为此,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警察必须收集和检验所有利于或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德国刑诉法规定,为了调查事实,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6]

  在法国,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侦查”(information),也称“正式侦查”,是指在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之前,由预审法官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enqueête)。[7]因此,它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侦查程序,也不是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追诉、预审和审判。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经过预备阶段之后,将按照“追诉决定”而真正开始,因此,追诉才是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仅自原告当事人发动追诉之时起才正式开始。这里的原告当事人包括检察官和受害人。原则上,只有检察官才有权就是否提起追诉作出决定。[5]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追诉时,应当审查两个问题:一是追诉的合法性,即可能要进行的追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实体条件是指,根据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判断案件是否确实已经具备可能宣告有罪(判刑判决)的各项条件。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犯罪是否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确实产生。程序条件,则是指从程序上看,提起追诉是否可予受理,包括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已经发生任何消灭公诉的原因等。 [6]只有同时具备追诉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检察官才能提起追诉。二是追诉的适当性,即是否适于追诉。追诉的适当性允许检察官对符合法定追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追诉与否进行裁量。如果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极为轻微,如果犯罪的目标可以不予考虑,如果犯罪人是本着完全值得赞赏的目的采取行动,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对公共秩序而言,提起追诉只能是利大于弊,对此,检察官就可以不予追诉。如果检察机关作出追诉决定,那么就将发动公诉,案件随即转入后续的正式侦查程序。由于检察机关只有在对其已经知悉的犯罪收集到某些特定情况、材料之后,才能作出追诉决定,因此,作出追诉决定不可能是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而只是其正式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一个预备性阶段,具体负责对获悉的犯罪消息进行追查和收集材料的阶段,这就是“追查并确认发生了犯罪”的阶段。按照法国的司法传统,对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传统上应当由预审法官来进行调查。但是由于犯罪现象的增加,以及预审法官的人数不足,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进行某些调查的权力。预备性阶段的发动,依赖于对犯罪的发现,发现犯罪有两种途径:一是接收告诉与控告。从法律上讲,“告诉”,是指有受害人本人提出的控告。而“控告”,则是指本人不是犯罪受害人的第三人向警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告发生了犯罪案件的行为。二是司法警察通过查证、勘验以及身份检查与核查等措施自行发现犯罪。发现犯罪后,即应展开调查,以“追查并确认发生了犯罪”。从法国法的规定来看,预备性阶段分为两类:对现行犯罪案件进行的调查和在没有现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初步调查。如果案件是现行犯罪,司法警察享有扩大的权力,不仅可以进行查证、勘验,而且可以立即查找任何有益的情况。为此,司法警察可以采取诸如搜查、扣押、鉴定、拘留、逮捕等具有强制力的措施,因为,在发生现行犯罪案件的情况下,没有时间等待社会的对此作出反应。在非现行犯罪案件中,原则上,正式的预审只能由预审法官进行,但是,在预审法官受理案件之前,甚至在提起公诉之前,也可能有必要收集某些情况。这样做,正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必要提请预审法官受理案件。法国刑诉法规定,“只要侦查尚未开始,司法警察负责查证、勘验违反刑事法律之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找犯罪证据。”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可以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进行事实的查证、勘验,甚至进行拘留。因此,可以说,在正式的侦查程序开始之前,以“追查并确认发生了犯罪”为使命的预备性阶段实际上已经开始发动侦查程序、展开了刑事调查。因此,法国的侦查程序应该是从预备性阶段,即“追查并确认发生了犯罪”这一阶段开始的。而这一阶段的发动显然具有随机性。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