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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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