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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

  准执行。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枉法追评、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

  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

  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

  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

  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

  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

  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

  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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