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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

  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

  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

  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

  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

  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

  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

  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

  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

  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

  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

  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

  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

  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

  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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