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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

  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

  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

  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

  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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