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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

  >,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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