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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

  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

  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

  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行、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饲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

  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折扣不应抵扣的税

  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徊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

  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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