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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

  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

  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

  准执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

  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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