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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

  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

  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

  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

  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

  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

  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

  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

  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

  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

  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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