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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

  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

  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

  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

  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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