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折与定位:侦查程序模式与侦查程序改革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从语义上考察,“模式”一词有两个基本涵义:其一,是指简单的事物与另一复杂的事物在结构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因此,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例如,把政治看作游戏,把法及其运行比作系统,用生物进化解释社会进化
  

  [35] 如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掌握了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它也没有义务必须交出该证据。

  [36] [英]迈克·麦康维尔:《英国刑事诉讼导言》,程味秋等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7] “客观公正义务”实际上是一种自律机制,因为对于侦查机关不谨守客观公正义务的行为,程序上缺乏制裁和制约,只能追究具体侦查人员的实体法责任。

  [38] 所谓“法律保护”,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它是指任何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都有权达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司法保护的约束。——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9]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9页。

  [40]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例如,文字证据、物证,有消失、毁损、散失、废弃、涂改、变更性状的可能性;证人有死亡,移住海外,不能作证的可能性;对于鉴定来说,鉴定对象物有消失、毁损的可能性。

  [41]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42] 日本司法研修所:《刑事辩护实务》,王铁城、秀义译,董璠舆、董扬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43]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会议结论》,载樊崇义主编:《讼法研究(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4]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

  [45] 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

  [46] [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97-99页。

  [47] 在这方面,行政诉讼制度的现实状况是个典型。行政诉讼本是为制约行政权而设,但是,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行并未能实现预期中的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功能,现实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极低、分布极不平衡(有的落后地区一年之内一件案件都没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还面临着审理难、执行难等诸多难题而难如人意。同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有很大局限,法院的审判仅限于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排除了事实行为、抽象行为和双向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同时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只限于合法性性审查,而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仅限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排除了公民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提请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这些都成为桎梏法院权力制约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2005年诉讼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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