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折与定位:侦查程序模式与侦查程序改革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从语义上考察,“模式”一词有两个基本涵义:其一,是指简单的事物与另一复杂的事物在结构和关系上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因此,可以用简单的事物来解释复杂的事物,例如,把政治看作游戏,把法及其运行比作系统,用生物进化解释社会进化
  

  针对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制约的现状,我国学者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但是仔细分析起来,这些改革方案的基本观点都是趋向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此来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48]然而,我们认为,虽说加强侦查监督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作用,但是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应通过型塑“检主警辅”的侦查权力体制来实现,而不宜将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权赋予检察院;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最有效手段应当是在侦查程序中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只有在我国侦查程序中贯彻司法审查原则,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控制,才能真正有效制约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主张在我国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所谓预审法官、侦查法官,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决定的法官。根据我国的情况,目前有三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类似与现在检察院的批捕科。二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业务庭兼任预审职能,如可以由现有的告申庭承担预审职能,因为基层法院的告申庭一般业务不多、任务不重,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承担起预审的职能。三是由人民法院的刑庭的法官轮流、随机性地承担预审职能。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案,都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职能的分离问题,为了防止控审不分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形成预断,参加过预审的法官绝对不能再参与后面的庭审。 二是预审专业化问题。虽然都属于审判职能,但是预审职能与庭审职能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而带有自身的特点,这也要求我们在选拔、配置预审法官时,应当注意选拔那些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和要求比较了解和精通的法官来担任预审法官。

  --------------------------------------------------------------------------------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页。

  [2]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4] 关于上述理论的介绍,请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59页。

  [5] 何家弘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6] 孙斌:《论英国星法院的兴衰》,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4期,转引自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7] 转引自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291页。

  [8] [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5页。

  [9]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10]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11]日本司法研修所:《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12]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13]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4] [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祺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15] [美]沃尔特·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信春鹰译,载《经济民主经济自由(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16]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39.

  [17] [英]迈克·麦康维尔:《英国刑事诉讼导言》,程味秋等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8]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9]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290页。

  [20] [美]彼得·G·伦斯特落姆编:《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21]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版。

  [2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页。

  [23]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4] 程味秋:《〈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5] 《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7]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6-337页。

  [28] 这里的“依法院决定逮捕”,是指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决定逮捕,而不是指在公诉案件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的逮捕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因此,它并不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

  [29] 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144页。

  [30] 樊崇义:《〈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载《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苏方遒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1] [美]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

  [32]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432页。

  [33] 至于有学者主张应当赋予证人向律师作证的义务,更是毫无法理依据。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证人都只有向法官作证的义务,并无义务向律师作证。

  [34] [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分隔线----------------------------